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76號聲請人 吳東進 即財團法人新光銀行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陳子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光銀行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光銀行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光銀行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中華民國88年7月29日台
(88)社㈣字第88090686號函設立許可在案,嗣經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10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5冊第65頁第2638號)。因捐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105年8月30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並已報經教育部以105年9月8日臺教社㈢字第1050126444號函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新光銀行文教基金會105年8月30日第6屆第4次會議紀錄、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教育部105年9月8日臺教社㈢字第1050126444號函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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