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書瑋
張國煌 黃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書瑋、黃淑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
(一)緣債務人張書瑋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國煌、黃淑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3,0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書瑋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3,09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國煌、黃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