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養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國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家駒 間因請求返還就養給付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家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家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萬61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7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67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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