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景桐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惟被告黃景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0萬95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嘉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