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
離秤重)沒收銷燬;盛裝上開安非他命殘渣所用之外包裝袋壹只
及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
析離秤重),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
沒收銷燬。而扣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1
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及被告
使用過之吸食器2支,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明為其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