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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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7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被告前於97年間因犯竊盜、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7年訴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確定,嗣於97年9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構成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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