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聲請人 鍾立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 張瑞卿
張碧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2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分別已17年及21年,堪認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另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共1,970元,查前開兩家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且市值不到10元,變價不易,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25,59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