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97號原告 林麗芳 被告 簡吳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