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9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余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余秀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85,741元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4.52%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