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盛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盛賢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向桃園市中壢區公
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名下僅有數間銀行及郵局之存款,惟其餘額甚低而不具處分價值,故無處分實益,並於112年11月20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另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收入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0萬9,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8,300元等情,為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裁定所認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㈡經查,債務人自陳其現從事工地臨時工,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
萬1,000元,扣除其自陳每月支出約1萬9,000元,則每月尚有餘額2,000元(計算式:2萬1,000元-1萬9,000元=2,000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另其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為6萬9,800元(計算式:50萬9,000元-1萬8,300元×24月=6萬9,800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償,顯低於前開2年之餘額,應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且未獲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自難准予免責。
㈢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然債權人雖有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未能提出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相關證據,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6萬9,800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如附表A欄所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次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債權比例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A)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2,644元6.03%4,206元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4,976元12.8%8,932元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4,079元22.51%15,713元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7,967元3.71%2,591元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4,308元5.45%3,806元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8,159元2.82%1,966元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740,328元26.05%18,181元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0,467元1.2%841元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98,333元19.43%13,564元總計6,681,261元100%69,800元備註:⒈債權額及債權比例數額是依本院112年8月31日所公告之債權表(司執消債清卷第199至205頁)。⒉A欄計算式:69,800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