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王淑萱 被告 江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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