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2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偉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3至55頁、第69至7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CHANEL」之髮香噴霧2瓶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CHANEL」之香氛筆2盒(每盒各4支)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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