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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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乙○○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7月7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第298之1地號土地,被告約略占用之面積。
二、陳報本院98年度斗簡調字第33號之繳交調解程序費用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