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3號聲請人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8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內其中辦公室住家三、四樓部分即面積124.1平方公尺、一樓廠房鋼造增建物即面積394.8平方公尺、磚造守衛室即面積
29.1平方公尺等地上建物之約略價值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如欲委託代理人,並請併同陳報合法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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