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告 吳政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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