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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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債權人 林桂春 債務人 宣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為民國107年12月17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7年11月15日│80,000元│107年11月16日│0000000│├─┼───────┼──────┼───────┼────┤│2│107年12月15日│80,000元│107年12月17日│0000000│├─┼───────┼──────┼───────┼────┤│3│108年1月15日│80,000元│108年1月16日│0000000│├─┼───────┼──────┼───────┼────┤│4│108年2月15日│80,000元│108年2月16日│0000000│├─┼───────┼──────┼───────┼────┤│5│108年3月15日│80,000元│108年3月16日│0000000│├─┼───────┼──────┼───────┼────┤│6│108年4月15日│80,000元│108年4月16日│0000000│├─┼───────┼──────┼───────┼────┤│7│108年5月15日│80,000元│108年5月16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