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9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除已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以外,其他適合擔任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及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