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6號抗告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1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