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17號原告 胡復國 被告 葉小燕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