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營毒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有關「於95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之記載均更正為「於95年7月4日釋放出所,並於同年月24日執行完畢」、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6至8行「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並經本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為不起訴處分」之記載刪除、③證據部分增列「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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