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便利,竊取他人機車供己所用,殊為不該,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機車價值約新臺幣三萬元,並已歸還被害人,被害人損失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