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