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92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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