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朱健榮 被告 謝秀連 被告 朱水連 被告 朱安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為36,080㎡,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4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1,184/10,000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按。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1,708,749元【計算式:36,080㎡×1,184/10,00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708,749元。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8,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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