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玉春 被告 林佳玉 被告林佳玉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林佳玉、林佳玉之法定代理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曹惠玲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