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許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展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水上鄉三界埔260號旁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及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另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140萬元。而原告請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為9,692,4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2,400元;又原告請求按月給付賠償金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於原告請求給付借款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2,400元(計算式:9,692,400+1,400,000=11,092,4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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