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44號原告 游玉妹 兼法定代理人 趙榮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長健彭樂然何永州 等3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被告楊長健、彭樂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請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及請求給付租金之起算日。
㈢請補正起訴狀繕本(含所有證物影本)共4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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