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欽昱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代理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簡字第12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加計在途期間)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