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13號上訴人勝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笛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