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緯倫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緯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緯倫因傷害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裁定就上開2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復於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4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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