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