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源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源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資公司)之清算人,伊於就任後旋依相關規定檢查源資公司之財產情形並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惟源資公司之財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依法聲請宣告源資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度臺抗字第325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13頁)可知,源資公司之債權人僅甲○○1人,債權金額為新臺幣157萬,債權發生原因為股東往來,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債權人,是源資公司並無多數債權人,自無組成債權人會議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源資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