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882號聲請人 林承盛
之8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