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將甲○○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部分誤寫為「二年二月」,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