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莊玲如(結股)察官被告毛首綸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毛首綸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