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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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朱伊寧 債務人 高郁芳
一、債務人朱伊寧、高郁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伊寧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高郁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萬0,08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朱伊寧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58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郁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589元│105年1月1日起至清│2.69%│105年2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