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黃亞璟 債務人 黃清睦 債務人 陳姿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亞璟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清睦、陳姿吟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08,96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亞璟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12月1日(即第17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4,29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清睦、陳姿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4,290元│104年12月1日起至│1.76%│105年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105年5月19日止││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105年5月20日起至│2.62%││%計算。││││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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