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