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間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就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有無應列繼承人為相對人等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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