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64號聲明人乙○○
號丙○○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明人等主張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朱鴻照 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通知其戶籍地址,並請提出存證信函及回證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