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856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