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陳文英 被告 洪浚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