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豊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