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黃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惟
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4,756元未繳,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