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黃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惟
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4,756元未繳,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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