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張水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廣鑫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同地段235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