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6號聲請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
謝佳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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