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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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95號聲請人 劉景釗 相對人童暄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暄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所附本票四張,合計金額應為1,120,000元,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若已償還部分金額,請分別敍明本票四張各尚欠金額為何。)
二、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童暄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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