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華 原告與被告 黃小菁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