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建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即附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冶維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被上訴人即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鄭蒼陽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陳柏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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