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6號
102年度訴字第17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原金選任辯護人劉雅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原金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原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衡諸情理顯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2年7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案尚未審結,復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復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陳翌欣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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